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温志宏 、 温志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324-10、374-1、374-2、374-4、374-11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温志宏、温志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