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3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雷秀霞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阿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93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本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壹佰壹拾元;反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以上共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柒萬玖仟捌佰玖拾元(計算式:7,110元+72,780元=79,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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