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94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9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等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09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房屋稅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233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233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表示異議,應認係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惟依聲請人所具訴狀之內容,並未述及原裁定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首揭規定,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蘇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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