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7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被   告  陳建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5日上
午9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