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9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曾逢享

具保人曾明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明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逢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曾明偉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之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偵訊筆錄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已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其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點名單、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均在卷足憑;且受刑人住所戶籍並無變異,又無在監服刑或另案羈押之情事,此亦有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簡列表等附卷可據,堪認受刑人確實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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