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4號4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載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釋明,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慈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文揚附件:
㈠協商成立迄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㈡租金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㈢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及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
㈤是否曾向法院聲請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有,應陳報聲請之法院、案號及案件進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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