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65號原告 郭素霞 訴訟代理人 蕭美蘭 被告 劉有承 訴訟代理人 劉昌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