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0號上訴人 黃勳鏜
黃發祥 黃智遠 黃順春 黃道仁 吳菊禎 ( 黃新生 之承受訴訟人) 黃永乾 (黃新生之承受訴訟人) 黃燐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黃能學 法定代理人 黃廣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
9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3萬元【計算式:(133+115+40+189+126+15+329+252+13)×25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婕妤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