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4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飛宏選任辯護人胡仁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飛宏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飛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7年8月2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惟被告坦承犯行,且已於同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故由審判長當庭諭知解除接見通信限制。
二、現羈押期間將屆,雖被告就其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嫌,均坦承犯行,惟既已經本院於107年11月13日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刑期甚重,可認其於將來執行時,仍有畏罪而逃避刑罰執行之可能,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雖被告當庭表示可提出新臺幣3-5萬元之保證金(本院卷第200頁),然以被告所受刑期宣告之重,該金額顯不足以擔保其逃亡之危險,是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7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茂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