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88號上訴人 姚智瑞 被上訴人 張文貴
張進添 張淵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惟前開應繳納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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