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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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03號原告臺南市仁德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姚水來 訴訟代理人 黃松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秀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雖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3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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