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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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原告 張文君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新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3,3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35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請確認原告係要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或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有主張借貸法律關係,應詳細敘明何時成立借貸?借貸金額若干?並提出交付借款之證據資料)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