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72號原告 陳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娟霞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前揭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7,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