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乙○○右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