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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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9號抗告人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雨樵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鼎益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抗告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