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 何清水
何許 足額 何進生 上列原告等三人與被告 張文雄 等二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1,100元【計算式:(954㎡+247㎡)×1,100元=1,321,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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