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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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唐文彪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郵局存摺內頁所示,聲請人家庭每月除領有育兒津貼新臺幣(下同)2,500元外,另尚有下列之不定期委發款項,是聲請人應陳報下列委發款項,各為何種補助委發款項:
㈠103年1月29日:31,031元㈡103年5月30日:5,000元㈢103年5月30日:35,036元㈣103年9月5日:5,000元㈤103年12月31日:31,221元
二、聲請人雖稱其配偶係為照顧三名未成年子女而無工作,惟聲請人之長女、次女及三女已分別年約17歲、16歲及5歲,且聲請人之配偶於102年度尚有薪資收入77,346元,平均每月約所得約為6,446元,則聲請人應陳報其配偶確因無法工作分擔家計之原因。
三、聲請人應提出其長女唐O婷現於何處任職或打工,並應提出其每月薪資為何。並應提出其長女薪資匯入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登資料至最近一筆提存資料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