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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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3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徐月華 相對人 穆沛慈 債務人鈞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穆沛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穆沛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
務人鈞淋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其中①附表編號1土地②附表編號2至4土地及編號1建物,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000,000元②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0年9月27日②132年9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鈞淋科技有限公司於101年9月25日邀同相對人穆沛
慈及第三人 陳泳丞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7年9月2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鈞淋科技有限公司自104年3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54,6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借據、變更借據契約影本各1件、交易明細、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土地登記謄本4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332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274│田│1945.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638-7│空白│21.53│10000分之666│├──┼───┼────┼───┼───┼──┼────┼──────┤│003│臺南市○○○區○○○段│638-14│空白│264.72│10000分之833│├──┼───┼────┼───┼───┼──┼────┼──────┤│004│臺南市○○○區○○○段│638-20│建│55.85│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33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95│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49│49│49│24│17│平│鋼筋│10│平│全││││安吉路1段290│南區安北│鋼筋混凝│.3│.3│.3│.4│2.│方│混凝│.7│方│││││巷102弄7號│段638-20│土造│4│4│4│5│47│公│土造│5│公││││││地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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