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76號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聯銓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聯銓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減刑為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法律規定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情形經查:受刑人聯銓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自94年3月30日起,至94年4月6日間為止,因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566號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726號)判處罰金5萬元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