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97號原告 闕有南 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被告 黃國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43號詐欺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0178、21255號、101年度偵字第2331、35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損害賠償項目及數額之計算、認定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李子寧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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