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丁佩汝 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依職權為保全處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禁止債務人就其與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辦理變更要保人、保單借款、解約或為其他處分。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 丁佩汝業 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42號裁定自民國106年12月19日上午10時開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於開始更生程序後之106年12月27日將原名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單,險別:得意年年增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險單解約,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35,014元,予以解約,有隱匿財產之情事;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斟酌實際需要,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現值(新臺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添采終身壽險│144,362│││(保單號碼:00000000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添采終身壽險│144,348│││(保單號碼: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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