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65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清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清桂於民國93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88,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97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2月06日止累計639,811元正未給付,其中206,492元為本金;433,23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清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2月06日止累計115,108元正未給付,其中35,732元為消費款;75,77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6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清桂│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06492││2月07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清桂│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5732││2月07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