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武湧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029號、111年度偵字第20029號、111年度偵字第28076號、111年度偵字第37404號、111年度偵字第37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武湧業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9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許曉怡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2029號111年度偵字第20029號111年度偵字第28076號111年度偵字第37404號111年度偵字第37405號
被告陳武湧男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武湧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小金 」之某成年男子,以及綽號「小金」之人所屬之某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由陳武湧於110年10月21日前某時許,將其所申設 彰化 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人頭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二層人頭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人頭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人頭帳戶,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帳戶存摺一併提供與綽號「小金」之成年男子收受後,綽號「小金」之成年男子即將上開4金融帳戶之帳號,以不詳方式告知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持之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並共同為以下犯行:
㈠於110年9月間某日某時許,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暱稱「pea
k」名義與 何紀誼 加LINE成好友,嗣暱稱「peak」之人即慫恿何紀誼下載乙太幣之投資APP(名稱:CEX),並提供由該詐欺集團所虛設之乙太幣投資平台(網址:https//www.cexuary.com)供何紀誼登錄註冊完成後,暱稱「peak」之人即向 何紀諠 誆稱將款項匯往指定帳戶即可進行乙太幣投資獲利云云。何紀誼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往指定帳戶,其中於同年10月21日10時48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91萬3803元萬元至上述陳武湧之彰化銀行帳戶,該詐欺集團成員獲悉何紀誼款項已匯入,隨即於同日10時5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5萬15元(含手續費)至上開陳武湧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於同日11時10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72萬15元(含手續費)至上開陳武湧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於同日12時6分許,轉帳51萬4000元至上開陳武湧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嗣何紀誼驚覺受騙乃報警處理,經警方循線查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12029號、20029號)。
㈡於110年10月18日前某時許,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暱稱「楊
振雄」名義與 傅憶香 加LINE成好友,嗣暱稱「 楊振雄 」之人即慫恿傅憶香下載投資交易平台MetaTrader5,並與暱稱「FOGEE/MT國際(客服依美)」加LINE。嗣暱稱「FOGEE/MT國際(客服依美)」之人提供由該詐欺集團所虛設之美金貨幣投資平台(網址:https//crmfx.fog-eefx.com/public/register?fromuser=669&1=zh-cw)供傅憶香登錄註冊完成後,暱稱「FOGEE/MT國際(客服依美)」之人即向傅憶香誆稱將款項匯往指定帳戶即可進行美元外幣投資獲利云云。傅憶香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往指定帳戶,其中於同年10月19日12時9分許,匯款5萬元萬元至上述陳武湧之彰化銀行帳戶內,該詐欺集團獲悉傅憶香款項已匯入,即於同年10月19日13時40分許,將該筆款項併同其他被害人款項共37萬3015元轉匯往上述陳武湧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嗣傅憶香驚覺受騙乃報警處理,經警方循線查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28076號)。
㈢於110年10月初某日某時許,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暱稱「滿
曉杰」名義與 利偉君 加LINE成好友,嗣暱稱「 滿曉杰 」之人即慫恿利偉君登錄由該詐欺集團所虛設之外幣投資平台(網址:http//valuetrade.cvnrt.cn/index/index)註冊完成後,暱稱「滿曉杰」之人即向利偉君誆稱將款項匯往指定帳戶即可進行外幣投資獲利云云。利偉君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往指定帳戶,其中於同年10月19日13時29分許,匯款10萬元至上述陳武湧之彰化銀行帳戶內,該詐欺集團獲悉利偉君款項已匯入,即於同年10月19日13時40分許,將該筆款項併同其他被害人款項共37萬3015元轉匯往上述陳武湧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嗣利偉君 驚覺受騙乃報警處理,經警方循線查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37405號)。
㈣先於110年9月21日前某時許,由該集團某成員以暱稱「陳安
娜」之名義,透過網路交友軟體「探探」結識 陳振家 後,雙方互加LINE成好友。嗣該名暱稱「 陳安娜 」之人慫恿陳振家參與博弈投資,並提供由該詐欺集團所虛設之「CENTURY」投資平台(網址:century.sysso88.top/?language=cn)供陳振家登錄註冊完成後,即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該投資平台客服人員致電陳振家,誆稱將款項匯往指定帳戶即可進行博弈投資,獲取投資利益云云,陳振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其中於110年10月19日15時1分許,匯款51萬2000元至至上述陳武湧之彰化銀行帳戶內,該詐欺集團獲悉陳振家款項已匯入,即於同年10月19日15時1分許,轉匯51萬15元(含手續費)至上述陳武湧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同日15時7分許,轉匯2015元(含手續費)至上述陳武湧之國泰世華銀行內。嗣陳振家驚覺受騙乃報警處理,經警方循線查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37404號)。
二、陳武湧、綽號「小金」之人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獲悉被害人等之款項已匯入陳武湧所提供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即上述彰化銀行帳戶,並分別轉帳至陳武湧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後。該詐欺集團即指揮綽號「小金」之人搭載陳武湧一同前往上開銀行各分行進行贓款之提領。
⑴於110年10月19日13時39分許,由陳武湧與綽號「小金」之人
前往中國信託銀行之分行,由陳武湧臨櫃提領25萬5000元,同日16時14分、16時22分許,由陳武湧或綽號「小金」之人,持提款卡分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內之ATM提領10萬元、2萬元。於同日16時3分許,由陳武湧臨櫃提領39萬元;同年10月20日12時許,由陳武湧臨櫃提領55萬元,同日14時32分、14時34分、14時37分許,由陳武湧或綽號「小金」之人,持陳武湧之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內之ATM提領10萬元、10萬元、5萬元。同年10月21日12時51分許,由陳武湧臨櫃提領55萬元,同日14時7分、14時8分、14時9分許,由陳武湧或綽號「小金」之人,持提款卡在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內之ATM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共計從陳武湧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領241萬5000元,交付予綽號「小金」之人轉交其所屬詐欺集團收受。
⑵①陳武湧與綽號「小金」之人於110年10月19日14時26分許,
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由陳武湧以臨櫃方式提領48萬元。同日16時39分許,由陳武湧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聯福利中心旅順店ATM提領1萬6000元。②陳武湧、綽號「小金」之人於110年10月20日13時8分許,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由陳武湧以臨櫃方式提領48萬元。於同日14時51分、14時53分許,由陳武湧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益豐店ATM各提領10萬元、8萬3000元。③陳武湧、綽號「小金」之人於110年10月21日13時48分許,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由陳武湧以臨櫃方式提領52萬元。同日13時59分、14時1分許,由陳武湧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1樓,全家便利超商俊美店ATM各提領10萬元、10萬元。共計從陳武湧之國泰世華銀行提領187萬9000元,交付予綽號「小金」之人轉交其所屬詐欺集團收受。
⑶①陳武湧與綽號「小金」之人,於110年10月19日12時16分許
,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永安分行,由陳武湧臨櫃提領48萬元。②於110年10月20日12時30分許,在位於臺中市○○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北臺中分行,由陳武湧臨櫃提領55萬元。同日15時、15時2分、15時4分、15時5分許,在位於臺中市○○路0段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黎明分行,由陳武湧從提款機各提領5筆3萬元,共計15萬元。③於110年10月21日13時13分許,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由陳武湧臨櫃提領36萬4000元。於同日14時24分許至同日14時29分許,由陳武湧持提款卡在位於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提款機提領5筆3萬元,共計15萬元。共計從陳武湧之合作金庫銀行提領169萬4000元,交付予綽號「小金」之人轉交其所屬詐欺集團收受。
三、案經何紀誼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傅憶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利偉君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陳振家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陳武湧於偵查中之供述。前述彰化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證明:⑴前述彰化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係被告陳武湧所申辦之事實。⑵被告陳武湧將前開4銀行帳戶帳號提供與綽號「小金」之人使用之事實。⑶被告陳武湧偕同綽號「小金」之人前往上開銀行各地分行,由被告陳武湧分別以臨櫃提領、提款卡提領之方式,將前開帳戶內之款項領出並交付予綽號「小金」之人收受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何紀誼於警詢中之指訴,以及其所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單。被告陳武湧之彰化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證明告訴人何紀誼遭詐欺後,將款項91萬3803元匯入被告陳武湧之彰化銀行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同日10時5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5萬15元(含手續費)至被告陳武湧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於同日11時10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72萬15元(含手續費)至被告陳武湧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於同日12時6分許,轉帳51萬4000元至被告陳武湧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之事實。3證人即告訴人傅憶香於警詢中之指訴,以及其所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被告陳武湧之彰化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證明告訴人傅憶香遭詐欺後,將款項5萬元匯入被告陳武湧之彰化銀行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10月19日13時40分許,將該筆款項併同其他被害人款項共37萬3015元轉匯往被告陳武湧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之事實。4證人即告訴人利偉君於警詢中之指訴,以及其所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被告陳武湧之彰化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證明告訴人利偉君遭詐欺後,將款項10萬元匯入被告陳武湧之彰化銀行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10月19日13時40分許,將該筆款項併同其他被害人款項共37萬3015元轉匯往上述陳武湧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之事實。5證人即告訴人陳振家於警詢時之指訴,其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陽信商業銀行匯款單。被告陳武湧之彰化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證明告訴人陳振家遭詐欺後,將款項51萬2000元匯往被告陳武湧之彰化銀行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於同年10月19日15時1分許,轉匯51萬15元(含手續費)至被告陳武湧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同日15時7分許,轉匯2015元(含手續費)至被告陳武湧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事實。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35501號函附被告陳武湧臨櫃提款之提款單4份、ATM裝置位置說明1份。證明:110年10月19日13時39分許,陳武湧與綽號「小金」之人前往中國信託銀行之分行,由陳武湧臨櫃提領25萬5000元,同日16時14分、16時22分許,由陳武湧或綽號「小金」之人,持提款卡分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內之ATM提領10萬元、2萬元。於同日16時3分許,由陳武湧臨櫃提領39萬元;同年10月20日12時許,由陳武湧臨櫃提領55萬元,同日14時32分、14時34分、14時37分許,由陳武湧或綽號「小金」之人,持陳武湧之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內之ATM提領10萬元、10萬元、5萬元。同年10月21日12時51分許,由陳武湧臨櫃提領55萬元,同日14時7分、14時8分、14時9分許,由陳武湧或綽號「小金」之人,持提款卡在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內之ATM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共計從陳武湧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領241萬5000元之事實。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79555號函附告陳武湧臨櫃提款之提款單3份、ATM攝影機攝錄影像光碟,本署檢察事務官光碟勘驗職務報告(國泰世華)1份。證明:①陳武湧與綽號「小金」之人於110年10月19日14時26分許,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由陳武湧以臨櫃方式提領48萬元。同日16時39分許,由陳武湧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聯福利中心旅順店ATM提領1萬6000元。②陳武湧、綽號「小金」之人於110年10月20日13時8分許,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由陳武湧以臨櫃方式提領48萬元。於同日14時51分、14時53分許,由陳武湧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益豐店ATM各提領10萬元、8萬3000元。③陳武湧、綽號「小金」之人於110年10月21日13時48分許,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由陳武湧以臨櫃方式提領52萬元。同日13時59分、14時1分許,由陳武湧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1樓,全家便利超商俊美店ATM各提領10萬元、10萬元。共計從陳武湧之國泰世華銀行提領187萬9000元之事實。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安分行111年10月26日合金永安字第1110003146號函附之被告陳武湧取款憑條1份。證明被告陳武湧與綽號「小金」之人,於110年10月19日12時16分許,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永安分行,由被告陳武湧臨櫃提領48萬元之事實。8-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111年10月17日合金北臺中字第1110003336號函附之被告陳武湧取款憑條1份、ATM攝影機攝錄影像光碟,本署檢察事務光碟勘驗職務報告(合作金庫北臺中分行)。被告陳武湧與綽號「小金」之人,於110年10月20日12時30分許,前往位於臺中市○○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北臺中分行,由被告陳武湧臨櫃提領55萬元之事實。8-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111年10月14日合金黎明字第1110003336號函附之ATM攝影機攝錄影像光碟,本署檢察事務光碟勘驗職務報告(合作金庫黎明分行)、本署111年9月29日中檢永直之111偵20029字第180364號函退稿附件所示序號18至22交易紀錄。證明被告 陳武勇 於110年10月20日15時、15時2分、15時4分、15時5分許,在位於臺中市○○路0段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黎明分行提款機各提領5筆3萬元,共計15萬元之事實。8-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111年10月24日合金逢甲字第1110003133號函附之被告陳武湧取款憑條1份。證明被告陳武湧與綽號「小金」之人,於110年10月21日13時13分許,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由陳武湧臨櫃提領36萬4000元之事實。8-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11年10月24日合金朝馬字第1110003163號函附之ATM攝影機攝錄影像光碟,本署檢察事務光碟勘驗職務報告(合作金庫朝馬分行)、本署111年9月29日中檢永直之111偵20029字第180364號函退稿附件所示序號25至29交易紀錄。證明被告陳武湧與綽號「小金」之人,110年10月21日14時24分許至同日14時29分許,由陳武湧持提款卡在位於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提款機提領5筆3萬元,共計15萬元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武湧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陳武湧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金」之人,以及所屬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嫌論處。另其先後所犯上開4次加重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予分論併罰之。至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檢察官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劉振陞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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