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99號抗告人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普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宗慶 )相對人 李仁心
莊秋滿
李仁惠 蔡岳甫 陳彥均 劉妍蓁 潘毓文 林育聖 陳嘉中 賴雿基 黃馨緹 楊繼嬙 章卿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裁定准以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姚葦嵐」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謝志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謝志偉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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