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淡緒
吳國瑞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蔣子謙律師
李岳洋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36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