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725號聲請人 莊家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瑞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補正聲請人之正確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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