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徐育瑩 被告 黃成煥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4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蔡玉琪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鍾佩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