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57號上訴人 許睿紘 被上訴人 魏立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5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董怡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