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6號原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文中被告張金田上列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送達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5日前為之」,同法第26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應提出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振富
法官周靜妮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附件
一、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或筆錄、卷證資料,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
二、所提書狀及證據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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