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68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審就上訴人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25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09年1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1,25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就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1,255,0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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