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656號

原告 蘇海鈴

被告 江旻恩

蔡承龍

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正於民國113年5月24日通知書送達後之113年7月10日,因案入監服刑迄今,此有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前次言詞辯論期日送達程序於法不合,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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