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許淑菁

蔡汯晏

蔡儀珮

蔡佩臻

蔡東霖

蔡媗宇

林來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侯月雲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9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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