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845號

原告 張廖嘉喆

訴訟代理人 羅崴騰

被告 許家源

訴訟代理人 曾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請原告於文到二週內具狀陳報機車維修費用之估價單、收據等相關證據資料,又系爭機車登記於訴外人 李雲芳 ,並非原告,請一併提出此部分請求之證據(如訴外人李雲芳該部分債權移轉證明)。

四、另本件原告請求勞動力減損部分,有再函請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判斷說明必要,如需費用應由原告先行墊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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