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845號
原告 張廖嘉喆
訴訟代理人 羅崴騰
被告 許家源
訴訟代理人 曾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請原告於文到二週內具狀陳報機車維修費用之估價單、收據等相關證據資料,又系爭機車登記於訴外人 李雲芳 ,並非原告,請一併提出此部分請求之證據(如訴外人李雲芳該部分債權移轉證明)。
四、另本件原告請求勞動力減損部分,有再函請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判斷說明必要,如需費用應由原告先行墊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