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43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吳進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溫子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112年度橋小字第4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