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3年度新小字第90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九О五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南市第甲○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
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
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彭建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