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2年度士簡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六八號
  上 訴 人 甲○○
        原名 張富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
拾陸萬肆仟捌佰柒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梁 哲 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
,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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