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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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82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黃淑美 債務人 楊國龍
一、(一)債務人黃淑美、楊國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黃淑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貳仟捌佰貳拾伍元,即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