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告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儀晧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 律師
陳慧文 律師被告 盧建宏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尤柏燊 律師 吳曉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兩造間所簽訂之聘僱契約書第4條競業禁止義務,故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然依照上開契約書第12條約定,兩造合意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