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670號聲請人 張逢益 相對人 陳勇羊
陳英雄 李陳 盡 陳忠輝 ( 陳林玉 之繼承人) 陳秀鳳 (陳林玉之繼承人) 陳松村 (陳林玉之繼承人) 陳素珠 (陳林玉之繼承人) 陳正發 (陳林玉之繼承人) 陳宥育 (陳林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陳勇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玖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陳英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伍拾參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李 陳盡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陳忠輝(陳林玉之繼承人)、陳秀鳳(陳林玉之繼承人)、陳松村(陳林玉之繼承人)、陳素珠(陳林玉之繼承人)、陳正發(陳林玉之繼承人)、陳宥育(陳林玉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林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在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B欄位」所示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陳勇羊、陳英雄、 李陳盡 、陳忠輝(陳林玉之繼承人)、陳秀鳳(陳林玉之繼承人)、陳松村(陳林玉之繼承人)、陳素珠(陳林玉之繼承人)、陳正發(陳林玉之繼承人)、陳宥育(陳林玉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前開條文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淑琪105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之附表:
┌──┬─────┬────┬────┐│編號│共有人│A欄位│B欄位│├──┼─────┼────┼────┤│1│原告張逢益│24分之3│24分之3│├──┼─────┼────┼────┤│2│被告陳勇羊│24分之2│24分之2│├──┼─────┼────┼────┤│3│被告陳英雄│24分之9│24分之9│├──┼─────┼────┼────┤│4│被告李陳盡│24分之4│24分之4│├──┼─────┼────┼────┤│5│被告陳忠輝│48分之1││├──┼─────┼────┤││6│被告陳秀鳳│48分之1││├──┼─────┼────┤││7│被告陳松村│48分之1│公同共有│├──┼─────┼────┤4分之1││8│被告陳素珠│16分之1││├──┼─────┼────┤││9│被告陳正發│16分之1││├──┼─────┼────┤││10│被告陳宥育│16分之1││├──┼─────┼────┼────┤││合計│1│1│└──┴─────┴────┴────┘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由聲請人預納。│├─────────┼──────────┼──────────────────┤│戶籍謄本之戶政規費│300元│同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50元││├─────────┼──────────┼──────────────────┤│合計│28,675元││├─────────┴──────────┴──────────────────┤│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1、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13,276元、14,949元,其中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核列之13,286元其中10元為超商代收款項臨櫃手續費,不予列入。││2、相對人陳勇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390元即【28,675元×2/24=2,390元││】。││3、相對人陳英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753元即【28,675元×9/24=10,753││元】。││4、相對人李陳盡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779元即【28,675元×4/24=4,779元││】。││5、相對人陳忠輝(陳林玉之繼承人)、陳秀鳳(陳林玉之繼承人)、陳松村(陳林玉之繼承人││)、陳素珠(陳林玉之繼承人)、陳正發(陳林玉之繼承人)、陳宥育(陳林玉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林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169元即【││28,675元×1/4=7,1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