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7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毅真輔佐人吳家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廖毅真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謝文士 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3201號被告廖毅真女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毅真於民國104年7月24日16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2段往忠孝路方向直行,行經新北市○○區○○路2段47巷口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視距良好、地面無缺陷及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黃 美杏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謝文士自新北市○○區○○路2段47巷往自強路2段方向直行而行經上開巷口時,廖毅真因閃避不及而與 黃美杏 駕駛之上開機車發生碰撞,致黃美杏及謝文士人車倒地,謝文士因而受有下背挫傷、第1、2腰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謝文士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廖毅真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於上揭時、地,騎乘上│││中之供述│開機車,與證人黃美杏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謝文士受有傷害之事實。│├──┼───────────┼────────────┤│2│告訴人謝文士於警詢及偵│於上揭時、地,搭乘證人黃│││查中之指訴│美杏所騎乘之上開機車,遭││││被告所騎乘之機車碰撞,致││││伊受有傷害之事實。│├──┼───────────┼────────────┤│3│證人黃美杏於警詢中之證│於上揭時、地,騎乘上開機│││述│車搭載告訴人,與被告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致伊與││││告訴人人車倒地,告訴人因││││而受有傷害之事實。│├──┼───────────┼────────────┤│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佐證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上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一)、(二)各1份、新│,而與黃美杏所騎乘之機車│││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傷│││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害之事實。│││共3份、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6張││├──┼───────────┼────────────┤│5│①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佐證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故鑑定委員會新北車鑑│,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次因之事實。│││見書、││││②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5││││年6月6日新北交安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6│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104│佐證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之│││年8月13日診斷證明書│事實。│││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檢察官林士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