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債權人 柯淑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連瑞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規定,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㈡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