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452號債權人 劉玲茹 債權人 劉玲翡 債權人 劉仁梤 前列劉玲茹、劉玲翡、劉仁梤共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忠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 劉豐助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繼承系統表。
㈢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文件。
㈤確認利息迄日為「110年2月14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㈥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