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447號債權人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 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春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委任狀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張國明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