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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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泓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3071號、108年度執他字第2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615號被告賴泓凱涉犯傷害等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44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08年9月20日確定,惟扣案之球棒1支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所自承,並為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賴泓凱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615號),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惟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於108年7月22日以108年度易字第144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108年9月20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球棒1支屬被告所有,且係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見33615號偵字卷第57頁,本院卷第103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同卷第111至
114、117頁)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扣案之球棒1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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