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7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世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世偉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應予補充所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第2至3行「領藥處」更正為「批價櫃臺」;第3行「護士」更正為「櫃臺人員」;第4行「領藥處」更正為「批價櫃臺前」。
(二)另理由補充:「按『你家死人啦』之話語,雖非詈罵話語,然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核屬侮辱之言詞無疑。又被告許世偉於偵查中雖辯稱:我是問『你家是不是死人』,並非罵『你家死人』云云。惟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在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場合下,直接對人辱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人格評價意思之行為。次按法律上之所謂侮辱,係以言語、行為、或其他非法方法,客觀上有損害他人人格之行為者,即足當之,至所用之文句,不因究係肯定句或質問句而生影響(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41號判決參照)。查本案被告辱罵告訴人 洪麗花 之地點,係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美德醫療大樓批價櫃臺前,自屬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場所;而被告因認告訴人長時間占用櫃臺而心生不快,在此不滿情緒下,對告訴人稱『你家死人喔』一語,明顯具有針對性,且係基於表達己身不滿,顯非單純詢問,其侮辱告訴人之意,亦不因其使用疑問或質問句而生影響。是被告以上開公然侮辱犯行,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認告訴人長時間占用醫院批價櫃臺而心生不快,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之場合,辱罵告訴人,無視他人之名譽權;犯後復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其行為誠屬可議,並考量被告具專科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馨股
107年度偵字第11656號被告許世偉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世偉於民國107年2月8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美德醫療大樓領藥處,因不滿洪麗花站在櫃台詢問護士問題,占用時間,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領藥處,口出「你家死人喔」語句,以此客觀上足以貶損人格與社會評價之語句侮辱洪麗花,足使洪麗花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遭受貶損。
二、案經洪麗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許世偉固坦承有於上揭時間、地點對告訴人洪麗花口出「你家死人」語句,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狡詞辯稱:伊當時係在問告訴人你家是否死人?並非罵告訴人云云。本件業經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指訴明確,核與當日到場處理員警 王姵勛 秘錄器時間107年2月8日上午11時14分,被告向警方說明時表示:「問她是不是你家死人啊。」相符,此有警方職務報告書附卷可稽。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此外,本件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及員警職務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檢察官林柏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顏魅馡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