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83號原告 龔綉雅 被告 陳仁和
陳銘增邱細妹 陳福海 陳慶育 陳學詩 高榮杰 蔡銘洲 傅許花容 詹琮富 楊清雲 郭永豐 林邁 蔡素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建物面積共1392.25平方公尺,而前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1,597元,故本件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990,923元【1392.25平方公尺×31,597元=43,990,9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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