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123號原告 吳黃秀花 訴訟代理人 吳惠珠 訴訟代理人 陳聰敏 律師被告 林吳慧蘭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被告和遠企業行兼法定代理人 林秋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雖據繳納裁判費15,850元,惟本件經原告於民國103年9月22日具狀追加起訴,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5,85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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