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87號原告 彭勇忠 被告 周泳霈 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820元,計算式如下:
㈠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面積59.99平方公尺=275,954元。
㈡臺中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巷○○號房屋)之課稅現值=164,000元(參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5年11月23日中市稅沙分字第1053621376號函)。
㈢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
元×面積144.81平方公尺×1179/14580(應有部分)=53,866元(元以下四捨伍入)。
㈣以上合計493,820元【計算式:275,954+164,000+53,866=493,820】。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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