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104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告 趙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