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104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告 趙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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