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14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永盛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永盛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叁年壹月貳拾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賴永盛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而有羈押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前犯竊盜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自民國103年1月23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1月22日103年執火字第68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該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陳伯厚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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